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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申报指南2020-08-29 来源:蓝典网络

内容摘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是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一、引导基金定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是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持续投入,围绕高新区“5+2”产业格局,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意企业高质量发展。

区引导基金优先与高新区本地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及国内外知名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

二、子基金申请机构基本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条件

(一)运营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实缴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500万元。如为已设立机构,应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原则上必须注册在东湖高新区,且应在区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二)管理团队

须在高新区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原则上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区引导基金成功后,至少有1名核心人员常驻高新区办公或在高新区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近三年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实控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累计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有2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成功投资案例是指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取得一定收益的。

(四)资金募集

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五)管理制度

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子基金基本条件

(一)注册区域

原则上必须注册在高新区。

(二)组织形式

合伙制或公司制。

(三)基金规模

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含向区引导基金申请部分)。

(四)存续期限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五)投资要求

1.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高新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区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子基金需在投资期内完成区引导基金返投要求,且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未按要求完成返投时的应对方案、奖惩办法和问题解决路径等。

2.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应属于高新区“5+2”产业。

3.投资阶段

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被投企业相关指标按照子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数值进行认定。

4.投资限额

子基金对单一项目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总股权的30%。

(六)出资要求

1.区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出资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子基金。

2.子基金首期实缴出资不得低于1亿元(含区引导基金)。

3.区引导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比例占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申请资金总额单笔投资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4.子基金中政府出资人出资额(含区引导基金出资)一般不超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

5.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认缴不低于作为子基金总规模的1%。子基金法律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必须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6.除政府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7.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至少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不含区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8.申请区引导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区引导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须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区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区引导基金罚息及同意区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七)合规审查

区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营,但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

(八)风险控制

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子基金原则上只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活动,不得投资其他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2.专注度

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

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同类型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及地域,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及地域的其他基金。

3.资金托管

子基金原则上应选择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托管。

4.出资顺序和预留印鉴

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原则上在社会资本实缴完成后,同比例完成实缴出资。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预留印鉴等方式对子基金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5.区引导基金强制退出权

区引导基金需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区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该子基金:

(1)区引导基金签订合伙协议(章程)后2个月,子基金及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工商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2个月内,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基金管理人)未按合伙协议(章程)要求对子基金进行实缴出资的;

(3)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到子基金账户后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式不符合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等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锁定的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

因以上原因区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6.设立期限

子基金应在区引导基金公示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设立,并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未能在规定时间设立完成的,区引导基金有权重新评估子基金合作方案。

7.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子基金信息外,还应在每季度初向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和资金托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子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区引导基金报告。

8.年度核查

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加强对子基金运行情况的掌握和监督,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子基金进行核查,必要时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9.奖惩机制

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信用加分项,优先通过后期引导区基金的配资审批工作。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将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申请机构按照本申报指南附件提交书面材料(纸质材料包括正本1份和副本2份,电子材料包括正本扫描件1份和可编辑的word、excel等格式1份)。区引导基金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适时要求申请机构进行补充。

(二)申报时限:高新区创投引导基金2020年度参股子基金申请机构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至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材料请注明“申报东湖高新区引导基金”

(三)申报地址:纸质材料寄送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园A1栋3楼(以寄出当天日期为准)。电子材料发送邮箱:jjsyb@whggjk.com。联系电话:027-87680376027-87581231

六、其他

1.本指南由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已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

3.根据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产业政策,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报享受募资奖励、投资奖励、房租补贴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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